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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
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内直接致伤残,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6 周岁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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