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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生效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主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但是,若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
1、 保险金额
本保障计划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及性别、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保险费
本保障计划按份计算,1份保障计划含1份主险和1份附加险,保障计划每份保费为500元。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和20年三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本保障计划所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
4、保险期间
本保障计划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了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7月3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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