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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可选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可选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替换之一的,我们按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骨折或关节替换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可选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我们按对应的保险金额及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金 | 可选 | 因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护理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可选 | 因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1)医疗费: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进行补偿。 (2)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第(1)至(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金”和“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骨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1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17)被保险人先天性关节脱位、病理性脱位、习惯性脱位、陈旧性脱位或复发性脱位;
(18)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指有病骨骼遭受轻微外力即发生的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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