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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起,我们每年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年金,直到被保人身故。首期年金在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
全残额外年金 | 若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约定的对应金额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直至被保人身故。首期全残额外年金在我们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70周岁,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 |
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1)在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前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已支付的保费总额; ②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 周岁至5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年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年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发生全残,或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额外年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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